江南体育陈某和胡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婚庆服务,金额为30000元。然而,因某公司机械事故和人为因素导致录像模糊不清楚,照片不清晰,场景错位,给陈某和胡某带来了永久性的精神伤痛。
此外,某公司还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策划师说只有30000元和15000元的套餐,并推荐选择30000元的套餐,理由是此套餐包含化妆师、摄像师、摄影师和场地布置都是最好的。婚礼过程中,并未向陈某、胡某提供等价值套餐的服务,事后发现还有更便宜的套餐选项未被告知。场地布置也与描述严重不符,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更令人不满的是,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在婚礼上辱骂陈某和胡某,诅咒他们。同时,某公司还违反了合同约定,照片和录像的交付时间严重延误,且照片质量低劣,录像中还存在客人辱骂新郎的片段,未经处理,导致录像无法观看。此外,某公司还擅自更换了陈某和胡某选定的化妆师,这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陈某和胡某认为某公司未能提供满意的服务,存在价格欺诈、服务质量差和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至诉讼江南体育,要求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某公司辩称,不同意陈某、胡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首先,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婚礼顺利举行,陈某、胡某接受了服务。婚礼无法重复,事后数月再提出质疑并要求退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陈某、胡某提出的价格、布置、照片视频及化妆师等问题,与事实不符。公司服务过程中已多次与陈某、胡某沟通并获得认可。最后,陈某、胡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大众点评上对公司进行恶意评价,影响了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陈某、胡某婚庆服务费7000元;某公司支付陈某、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江南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胡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了某公司提供婚礼庆典服务的内容江南体育,某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婚礼庆典服务,但陈某、胡某对某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内容不满意,要求退服务费20000元。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某公司在布置现场时将两把白色扇子摆放在主场地前方,且扇子上的字“手下留情”与婚礼毫无关系,婚礼录像中两把白色扇子经常出镜,的确影响录像的观看,某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当之处江南体育。录像中骂人的话已经按照陈某、胡某的要求后期进行了处理江南体育,法院对此无异议。结合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过错程度,依法酌情判决退还服务费7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某公司的瑕疵履约行为给陈某、胡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同时,某公司提供的主持人在微信中辱骂陈某、胡某。以上事件给陈某、胡某造成精神损害,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陈某、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某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婚庆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婚礼现场布置以及婚礼录像等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